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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石峥嵘: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规范约定不明确,争议较大!

本文总结要求及处置措施,要点:

1 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2 住宅建筑储藏室的典型特征。

3 特定情况的库房需要斟酌对待。

4 储藏室的防火及安全疏散原则。

全文共五章节,文末附疑难探讨:

1 地下库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处置原则?

2 易燃易爆商品在商店中的设置要求?

3 商店的库房的处置原则?

4 住宅建筑储藏室是否要设置排烟设施?

第一章 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

一、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确因功能所需,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

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二、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2.3)

请注意,如专业规范涉及库房或储藏室的特殊要求,应以相对较严的要求为准,比如:《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关于档案室、重要库房等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尤其不宜集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场所。

四、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库房。

五、一些特定场所的库房,需要斟酌对待: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斟酌对待。

比如:办公建筑中的小型书库、档案室等,可以参照上述附属库房处置,但对于较大面积的书库、档案室,宜遵循《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专业规范要求处置。

六、特定场所的库房,应遵行专业规范的规定:

比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应遵循《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专业规范的规定。

七、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库房可以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设置,但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库房,不应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要求设置,详见文末疑难探讨。

第二章 住宅建筑的储藏室

一、住宅建筑储藏室的特征:

住宅建筑的储藏室,通常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层,具有以下特征:

1、是每户私有的独立储藏空间(可能仅有使用权)。

2、每个储藏室的面积较小,储藏物品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火灾风险低。

3、安全疏散同公共建筑,储藏室可能直接对外,或构成“储藏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径。

二、住宅建筑储藏室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不需要按民用建筑的库房要求处置,但储藏室的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需要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均应满足要求,可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处置。注:住宅建筑的底部设置储藏室,不改变住宅建筑的定性。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设置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大空间储藏室,如储存物品以丙类可燃物为主,则宜参考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处置。注:原则上,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第三章 消防设施

公共建筑的库房和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无特殊的消防设施要求,依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要求确定,但公共建筑的库房,如属于特殊重要设备、贵重物品等,则可能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四章 其他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不管是住宅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均不得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这类场所的建筑应独立设置。

第五章 疑难探讨

一、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作为库房使用,防火分区面积按仓库确定,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答:原则上,非功能所需,民用建筑的库房不应集中设置在地下室。

民用建筑的库房,其防火分区面积按民用建筑确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2、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库房。

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允许库房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5.1.2),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存在矛盾?

答:应遵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三、商店的库房,是否适应本文所述的民用建筑附属库房要求?

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库房,可以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设置,但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库房,不应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要求设置,可参考以下原则:

1、商店的货品贮存仓库,应按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独立设置,销售必需的中转库房可以设置在商店建筑内,但应尽量限制库房面积。

2、对于较大面积的商店建筑附属库房,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下标准可供参考:

四、住宅建筑的储藏室,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根据《建规》8.5.3、8.5.4的规定: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住宅建筑每个储藏室的面积较小,但总建筑面积通常会大于200m²。当设置在地上时可开设窗户,可不设排烟系统。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应设置排烟系统。

注:有观点认为,住宅建筑储藏室属于平时无人的场所,贮藏物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不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可以不设置排烟系统。(本观点仅供参考,个人认为,当住宅建筑储藏室设置在半地下室,可开设窗户自然排烟,设置在地下时,应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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