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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石峥嵘:售楼部、样板房,消防往往被忽略,且存在较大的误区!

售楼部属于商店建筑,是为商品(楼盘)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售楼部存在较大的火灾风险,2012年的某售楼部火灾,造成12人遇难23人受伤,2017年的某售楼部火灾,造成2人遇难3人受伤。

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除加强监督外,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样板房主要用于展示商品房的装修效果实景,可视为包装待售的商品房。

样板房作为待售商品(商品房)的展示,不再是办公或住宅属性,应和售楼部同属商店建筑类别。

对于一些不具备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的售楼部,应控制规模,以满足相关消防标准要求!

分解如下:

第一章 基本概念·定性及现状

一、售楼部:

1、售楼部概念:

售楼部是指销售楼盘的场所,通常包括楼盘形象展示、接待、业务洽谈以及相关的配套办公用房等。

2、售楼部定性:

售楼部属于商店建筑,是为商品(楼盘)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主要适应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售楼部附属的办公等配套设施及功能部分,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3、售楼部消防往往被忽略:

通常情况下,售楼部在销售完成后转化为其他功能建筑,人们往往当成临时建筑处置,这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售楼部投运时,往往没有完善的手续,无法单独办理售楼部的消防手续,成为空白地带,这也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二、样板房:

1、样板房概念:

样板房主要用于展示商品房的装修效果实景,可视为包装待售的商品房。

2、样板房定性:

样板房作为待售商品(商品房)的展示,不再是办公或住宅属性,应和售楼部一样按商店建筑定性,应按商店建筑的相关要求配套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

3、样板房的设置要求:

样板房应视为实际投入使用的建筑,参观人员流动大,不应设置在施工区域,更不应直接设置在尚未通过验收的在建建筑内,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样板房可以独立建造或附建在售楼部,不应设置于在建建筑内。

4、关于样板房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参照本文关于售楼部的要求执行,不再另述!

第二章 火灾风险

一、售楼部具备较大的火灾风险,也曾多次发生火灾事故,应予足够重视,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处置!

注:2012年的某售楼部火灾,造成12人遇难23人受伤,2017年的某售楼部火灾,造成2人遇难3人受伤。

二、售楼部的主要火灾风险:

1、售楼部装修豪华,可能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存在较大的火灾风险。

2、售楼部注重灯光装饰效果,存在大量电气线路,有一定的电气火灾风险。

3、售楼部的沙盘可能由易燃材料制作,内置较多电气线路,存在较大火灾风险。

4、售楼部人员密集,尤其是开办活动时,可能出现人员高度集中的情况。

第三章 基本原则

一、售楼部属于商店建筑,是为商品(楼盘)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主要适应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售楼部附属的办公等配套设施及功能部分,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三、售楼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相关概念及区别应用,详见专题分解: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附属在其他建筑中的售楼部,涉及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体积时,应包括整栋建筑。

五、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的售楼部,按高层商店建筑的相关要求处置。

六、售楼部的售楼大厅,可按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相关要求处理。

七、样板房作为待售商品(商品房)的展示,不再是办公或住宅属性,应按商店建筑定性,应按商店建筑的相关要求配套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

八、样板房可以独立建造或附建在售楼部,不应设置于在建建筑内。关于样板房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参照本文关于售楼部的要求执行,不再另述!

第四章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售楼部属于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详见专题: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本文针对售楼部的实际情况,将主要要求整理如下:

一、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应符合下表规定:(1.0.4

二、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2)、

三、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1、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3

2、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4.3

3、商店建筑采用木结构建筑时,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11.0.4

四、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五、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高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5.5.12的相关要求确定。

六、售楼部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展览厅、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详见专题分解: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

七、营业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八、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九、室内消火栓系统:

1、高层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十、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商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十二、防烟排烟系统:

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十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其中:

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10.3.1)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十四、灭火器:

商店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等,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十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章确定,其中: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

十六、内部装修: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

1、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5.1.5

2、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2.1、单层、多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2.2、高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2.3、地下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第五章 申明

本文所述,仅为与售楼部特定功能和规模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更多详细要求,请参考专题: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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