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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本文所述的合建,即组合建造,是指不同功能的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也就是说,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的功能部分,比如:汽车库和民用建筑的合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等等。
同一建筑内不同功能合建,须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
注:有关建筑合建、贴邻、附设等相关概念,可参专题: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建筑防火基本概念!
本文分三部分:
1 厂房、仓库合建
2 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合建
3 汽车库、修车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合建
第一部分 厂房和仓库合建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两者不应合建。
厂房中,确因生产工艺所需,保证连续生产需要的仓库,可以中间仓库的形式设置在厂房内,中间仓库是为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设置的用于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中间仓库应严格控制规模,不能作为常规的储存仓库,生产出来的成品也不应存放在中间仓库。中间仓库的相关要求,详见:中间仓库-设置原则、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两个特殊情况:
1、物流建筑相对特殊,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后,可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否则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具体要求,可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0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确定。
2、当满足规范有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时,部分厂房和仓库可以贴邻建造,贴邻建造的厂房和仓库,分别属于两栋不同的建筑,不能共用墙体,贴邻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有关合建、贴邻建造的相关概念,可参专题: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建筑防火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 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合建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也就是说,厂房、仓库均不能和民用建筑合建。
1、民用建筑如设置生产车间及库房,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民用建筑内不能设置生产车间、库房。
2、确因功能所需,民用建筑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库房应为建筑的功能所需,且在建筑中占用面积较小,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有关附属库房的设置,可参专题: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建筑防火要求!
3、确因功能所需,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可以设置自用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具体要求,参专题: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
4、需要说明的是,当满足规范有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时(3.4.5、3.5.3),部分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可以贴邻建造,贴邻建造的厂房和仓库,分别属于两栋不同的建筑,不能共用墙体,贴邻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第三部分 汽车库、修车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合建
一、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合建。
二、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合建。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1.4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规定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三、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四、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注:本项所述的贴邻,是指同一建筑的不同功能贴邻(这时仍为同一栋建筑),或不同建筑在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况下贴邻(为两栋不同的建筑),相关概念,可参考: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建筑防火基本概念!
五、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详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6。
六、当满足规范有关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时,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可贴邻建造,但分别属于两栋不同的建筑,不能共用墙体,贴邻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