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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

石峥嵘:本文共计21问,由浅入深阐述建筑层数、防火定性和规范适应原则!

相关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

一、《建规》中的建筑层数,和其他行业有什么不同?

不同行业和标准,建筑层数的控制目的不一样,要求和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建筑防火规范中的建筑层数要求及控制,注重建筑防火及消防救援,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要求和计算规定。

本文所述的建筑层数,均是指《建规附录A所述的建筑层数,专业防火规范有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规范关于建筑层数分类,是否适应于建筑防火规范?

可以参考。但是,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与防火相关的专项规范有规定的,应依专项规范执行。

三、怎样计算建筑层数?什么是自然层?

建规A.0.2明确了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

关于自然层数的定义,可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然层数是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四、哪些空间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示例:本图示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没有大于1.5m,且设置在建筑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的室内高度没有大于2.2m,两者都不计入建筑层数,楼层编号如下:

五、室内高度小于2.2m的设备层、管道层等,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要求和计算规定。依《建规A.0.2要求:仅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设备层、管道层等通常不会在建筑底部,且功能不符,应计入建筑层数。

六、夹层是否需要计入建筑层数?

夹层的概念很多,原则上,满足自然层数概念的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具体仍应酌情处置:

1、对于类似设备层、管道层等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对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夹层,比如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注1: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当存在人员活动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时,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不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对于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工业场所的夹层,如电缆夹层等,应酌相关工艺要求和专业规范确定。

七、建筑层数包括地下层吗?

通常情况下,建筑层数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的层数,地下室(包括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

八、某建筑地上一层,有两层地下室,算多层建筑吗?

通常情况下,建筑层数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的层数,地下室(包括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

某建筑地上一层,有两层地下室,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没有大于1.5m,地上部分按单层建筑定性。

九、规范对建筑最多允许层数的限制,包括地下室的层数吗?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限制,是指室外设计地面以上楼层数的限制。

十、规范不限制地下室的层数吗?

规范少有对地下室的层数进行限制,是因为规范对地下部分建筑有较严格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且很多功能场所限制了最低的地下层位置,比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办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等等。诸多限制性措施,实际控制了地下室的层数。

十一、规范对建筑层数有哪些限制?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主要是建筑层数限制和某些功能房间允许设置楼层的限制。

1、建筑层数限制:

a、在工业建筑中,有些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被限制,比如,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二级耐火等级厂房,最多建设6层,等等。

b、在民用建筑中,有些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多允许层数被限制,比如,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最多建设2层;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等等。

2、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允许设置楼层的限制:

比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另外,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均有较严格的设置楼层限制。

十二、《建规5.5.21中关于“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要求,其中的建筑层数,是指总层数,还是某一层?

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

示例:建筑高度为四层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一至四层均为1.0m;

十三、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怎样确定?

两者确实有较大的区别,《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规》以总层数为单位。出现这情况的原因,是因为现行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仍为2011版,当时适应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以楼层为单位,后来,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更为以总层数为单位。

具体处置要求,参专题:中小学校-怎样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十四、《住宅设计规范4.0.5规定“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这类设备层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

根据《建规》要求,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架空层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住宅建筑的设备层、管道层等通常不会在建筑底部,且功能与《建规》描述不符,即使层高小于2.2m,也应计入建筑层数。

十五、住宅建筑需要层数折算吗?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处置原则如下: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

具体要求,参专题: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十六、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因此,《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不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夹层等问题,对于地方有特殊规定的,应予支持!

参专题: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十七、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是否需要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按规范定义: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因此,当网点与住宅部分并列布局时,应与住宅建筑的楼层及层高相对应。

以下图示中,网点和住宅采用不同的层高,放大了网点规模,可能会预留非法改造空间,不应许可!

详细解说,参专题:明"网点与住宅楼层关系"之重,避"埋伏设计"之嫌!

十八、《车火规》中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概念,涉及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这个“室外地坪面”和《建规》的“室外设计地面”,是一个意思吗?具体怎样确定?

车火规》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概念,是依《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确定,本通则已被《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替代,本标准已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规》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依此,这个“室外地坪面”应参《建规》的“室外设计地面”的相关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室外设计地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

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十九、某汽车库,地下两层,地上一层,按多层汽车库还是单层汽车库定性?

地上一层按单层汽车库,地下两层按地下汽车库,分别定性。

二十、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中首层的汽车库,属于单层还是多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属于多层汽车库。

二十一、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中首层的汽车库,是否属于高层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均属于高层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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